川普若要重建关税壁垒 还有哪些选项?
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决川普在4月2日「解放日」所宣布的关税措施无效后,国际法律专家表示,这将使川普实施的全球全面性关税受到限制。川普政府已表示将上诉。但如果这项判决定谳,川普必须另外寻找替代性的法律途径。
法院判决川普错误引用「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(IEEPA)」。法律专家表示,川普关税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缩减贸易逆差,但法院明确判定IEPPA的立法目的并非用来解决国际收支问题。
法院并指出,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才能让总统为了解决「美国庞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」,而实施暂时性的关税。
剑桥大学国际贸易法教授巴提尔斯表示,这项判决创建了一项强有力的历史性判例,认为IEEPA不能被用来解决贸易收支问题。
巴提尔斯并指出,122条授予总统的权力非常有限,授权总统最高能课征15%的关税,为期仅150天,之后须取得国会进一步的授权。
他表示,「这项判决非常清楚地指出,解决贸易收支的路径,是第122条,但对川普的挑战则是这项权力相当有限。因此就法论法,他最佳的赌注就是改变这项法律,取消122条所设的限制」。
法院的判决并未涵盖川普依据第232条所实施的钢铝及汽车关税;川普与拜登都曾经成功引用这项法条,以国家安全为由,来保护策略性的重要产业。
目前川普政府还引用232条对其他产业部门展开调查,包括芯片、制药及航太,可能会进一步课征关税,但不会对所有国家课征起码10%的关税。
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法助理教授鲍森表示,川普的其他途径可能包括引用「1930年关税法」第338条;内容是如果美国企业遭到外国政府不公平的歧视待遇,包括「不合理的费用、勒索、法规或限制」,则总统有权实施关税。不过这一条之前从未被引用过,而且关税的上限是50%,与川普上周威胁欧盟的税率相同。
鲍森表示,川普选择对欧盟实施50%的税率,具有潜在的重要性。他指出,「对我本人及其他贸易法观察家而言,当川普对欧盟实施50%的关税时,我们怀疑他是否就是受到338条的约束。他是否就打算如此?」
第三种选项就是扩大利用「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,这与338条相重叠,允许美国贸易代表对于以「歧视」作法违反现行贸易协议的国家实施关税。
川普第一任期时,曾于2018年以中国强迫科技移转及其他违反智能财产规则等作法为由,对中国实施一系列关税。